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 大税函[2018]13号 2018-8-1 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7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4565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204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地方税局回复—— 发件人: 林志荣 发件时间: 2015-08-12 22:35:51 主题: 财税【2007】 第 102号 内容: 领导好!关于财税【2007】 第 102号被普遍应用来解释单位与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 该号文说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这与普通员工被限制择业范围的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相反后者与离职补偿金一样应参照国税发【1999】 178号,及财税【2001】57号文[税屋提示:实际为财税〔2001〕157号],对3倍年平均工资内的补偿予以免除个税。 谢谢,盼复! 是否网上公开: 同意 税务机关办理情况或答复内容: 如果是出于竞争限制性质的补偿,那么应参照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征税款,如果是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非正常失业,为弥补再次就业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补偿,则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处理(请注意:合同到期所领取的补偿金不能按照解除劳动一次性补偿金处理,而应按月份工薪所得计征税款)。 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分清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将上述内容电话与林志荣先生进行了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8-17 08: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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