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与确认方式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林森 人气: 时间:2021-10-20
摘要:在国家提出“房住不炒”的大前提下,想实现房价大涨的可能几乎微乎其微,而作为未来多年的中长期投资,房产投资还是不错的选择。

  在国家提出“房住不炒”的大前提下,想实现房价大涨的可能几乎微乎其微,而作为未来多年的中长期投资,房产投资还是不错的选择。众多企业也瞄准这一方向的投资,根据自身的资金计划选择黄金地段的房产进行投资,旨在房产投资领域实现一定的可观回报。

  会计学上就有一个“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本文将从初始计量与确认方式展开梳理叙述。

  一、自行建造方式取得投资性房地产

  1.确认条件

  只有在自行建造活动完成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者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在初始计量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会计处理(实际成本)

 
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注意】

  ①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有“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

  ②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实际成本=土地开发费用+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分摊的简介费用等。

  二、外购方式取得投资性房地产

  1.确认条件

  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者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在初始计量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会计处理(实际成本)

 
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注意】

  ①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有“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

  ②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实际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③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后再改为出租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自租赁开始日或者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再从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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