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11号 2019-7-8 王长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免征船舶进口关税、减免船舶购置增值税相关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对船舶制造在内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一定体现。 船舶的进口税收关系到航运业和船舶工业协调发展。国内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均具有较强的制造水平,我国船舶进口关税税率在3%-10%,水平适中,保持一定的关税税率水平有利于支持船舶工业发展。未来随着我国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将统筹研究船舶进口关税。此外,为确保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相同的增值税水平,避免冲击国内船舶工业,不宜对船舶给予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二、关于对注册在海南自贸区(港)的航运及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实行低税赋优惠政策,船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不断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口径,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对企业新购置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二)船员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广大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降幅较大。(三)增值税方面,除前述降低增值税税率外,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支持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也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政策平衡,避免形成“税收洼地”。海南自贸区(港)内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均可按规定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三、关于航运、造船企业支持政策 为推动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企业远洋运输保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以多种方式支持船舶工业转型发展,包括向造船企业注入资本金和下达费用性支出,支持造船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支持航运企业老旧船舶“淘旧建新”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支持政策,推动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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