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01号建议的答复 方运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落地的建议收悉。在建议中,您提出配合国家的购置税、车船税等优惠政策,针对农村购车制定专项补贴政策,出台低速电动车升级换购新能源电动车的政策,将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成果来惠及农民。对此,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农村户口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予以补贴问题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出台补贴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即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补贴,其中涵盖农村户口居民。考虑到建立公平、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宜在现有基础上再对农村户口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予以额外补贴。 二、关于对农村户口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免费安装充电桩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大的地方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该资金由地方统筹使用。同时,近期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中,已明确要求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研究制定对农村户口居民安装充电桩的补贴政策。 三、关于对低速电动车换购新能源汽车予以补贴问题 低速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扰乱市场秩序,我们同意代表提出推动低速电动车消费转型升级的意见。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调整完善补贴政策,引导技术水平高、产品性能好的新能源汽车扩大市场消费,消费者淘汰低速电动车并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现行政策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同时,我们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和技术标准法规,强化执行力度,完善市场环境,促使水平低、安全性差的产品退出市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794 财政部 2019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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