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 1989-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2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