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60号 1998-01-11 河南省财政厅: 按照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并考虑黄河小浪底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你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40%、免征60%。 二、计税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地方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加以核定。 三、征税税额按照你省占地地区规定的实际适用税额确定。 四、按照每年实际发生的占用应税耕地面积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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