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7]71号 1997-02-03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对所管企业的经营核算情况应事先分析、研究,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减免情况等要逐户进行核实,要注意对以往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分析及经验的借鉴,为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时效,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通过审核、评估,凡属企业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为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从1997年起,总局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采取会审方式进行评比。总局在各地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召开年审会,对各地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交流、会审、总评。 另外,为便于汇算清缴情况的交流、会审,加大分析力度,总局对现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进行了适当修改。从1997年起,各地汇清缴情况的统计将统一采用新的报表(表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并由手工报表改为计算机报表。软件仍使用原taxble报表软件。总局将在1997年3月份组织培训并发放软盘。四、1996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年审会拟于1997年三季度召开,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及有关资料的准备。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数据软盘应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税 屋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情况的报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填报。 二、本表后一张汇总表和四张附表组成。表(一)为汇总表;表(二)为中外合资企业;表(三)为中外合作企业;表(四)为外商独资企业;表(五)为外国企业。经济类型下设8个行业划分。表中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填报的所得税申报表(自行依法调整数)。表中数据要求做到逻辑审核准确无误。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1.登记企业户数和开业企业户数:均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登记户数和开业户数。 2.汇算清缴户数:指当年度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户数。 3.盈利户数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盈利企业的户数,包括盈利为零的企业户数。 4.利润总额: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或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项之和。 5.税后利润: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6.亏损企业户数: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7.亏损总额: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未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8.工业企业:指机械、电子、能源、冶金、化工、建材、医疗器械和制药、轻工、纺织和其他工业。 9.交通运输企业:指客、货运输和货物装卸。 10.建筑安装企业:指土木建筑、设备和装置的安装、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勘探设计、现有房屋、构筑物的大修理和房地产开发。 11.农业企业:指专业饲养、养殖、种植等。 12.商品流通企业:指商品批发、零售等。 1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旅游、饭店、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 14.金融保险企业:指各类金融、保险业。 15.其他企业:指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 国税总局 1997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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