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49号 1987-09-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农村信用社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照税法规定恢复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二、对271个专项贴息贷款扶持县的农村信用社,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今后,凡报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为新的贫困扶持县的,都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措施,农村信用社同样适用。 财政部 1987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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