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8]71号 2008-04-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挂靠车辆在运营地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但车籍所在地仍对该车重复征收车船税,给车船税的征管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税征收行为,理顺全省车船税征管秩序,省局现将车船税有关征收事项明确如下: 办理交强险销售业务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对于挂靠机动车辆在运营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的,该车车籍所地在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不得重复征税。已经发生重复征收的,当以该机动车首次缴税记录为准,再次征收的车船税一律予以退还。对于挂靠车辆不能出示已缴纳车船税有效凭证的,则该车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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