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工通[2021]1号 2021-3-1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 按照《工会法》规定,经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上缴、返还,现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具体时间为:第一征期4月1日—15日,第二征期7月1日一15日,第三征期10月1日一15日,第四征期提前至每年12月1日—15日。 二、为便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经相应工会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在征期内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工会关系由地方总工会管理的,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审核;工会关系由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管理的,由相应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审核。 三、其他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及时通知所辖各级工会,抓好贯彻落实。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州(市)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云南省总工会 202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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