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税[2021]785号 2021-7-13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各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现就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息处理费收入列“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2021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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