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条款废止] 粤税三字[1987]51号 1987-06-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11-14起,第一条废止。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照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对于与外单位(个人)联营和承包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房产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租金征收房产税问题 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的租金,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计征房产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出租,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分不清的,也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培训班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行政、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职工、干部,有的虽收回培训费,但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87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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