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2000]232号 2000-07-2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须在其直属营业部分摊费用的,必须报市国税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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