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1]5号 2021-9-15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结合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及《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财商〔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商务部门管理使用,为支持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提出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配合开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要求,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境外投资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或取得的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指经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 (五)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费用的项目或要求在该三年度内申报的项目。 第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发展需要,从以下方式和标准对企业给予支持: (一)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补助。支持建设境外投资统保平台,对累计完成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自愿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实行统保,并对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年度封顶300万元;对非统保企业境外投资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 (二)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3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予以补助50万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予以补助10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150万元。对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度派出人数达300人(含)及以下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20%的,给予15万元奖励;派出人数达300-1000人(含)且比上年增长不低于15%的,给予20万元奖励;派出人数达1000人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人数达到300人(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发证补助。对按商务部要求具备适应性考试发证资质,并免费组织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考试的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培训考试外派劳务人员5000人(含)及以下的,给予8万元发证补助;培训考试5000人至1万人(含),给予15万元发证补助;培训考试1万至1.5万人(含),给予20万元发证补助;培训考试1.5万人以上给予25万元发证补助。 (五)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给予奖励。对首次完成营业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额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8%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完成营业额企业以500万美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幅达到标准的,按上述两档标准予以奖励。 (六)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经由市商务部门主导或确认的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费用(指设备、网站、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商务部主导建设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省级分平台建设费用(指视频系统境内平台建设及安装费用、视频系统境外设备费用、境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安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用在项目完成当年度申报,项目完成以费用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七)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袭击、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境)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八)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对由市商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旨在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重大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用在项目完成当年度申报,项目完成以费用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九)贷款贴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180天(含)以上的贷款予以贴息。贷款可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企业从境内银行或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按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贷款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5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一个项目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对企业的补助实行限额封顶,具体包括: (一)境外投资企业:单家企业近三年(指当年度及以上两个年度)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扶持资金封顶5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1亿美元(含)-3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5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扶持资金封顶20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家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120万元。 (三)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0%。 (四)企业参与厦门市国际化企业评定获评A类企业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0%。 (五)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且参与厦门市国际化企业评定获评A类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5%。 (六)企业对其他金砖国家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20%。 (七)企业由于同时属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类别而导致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不同的,可就高扶持。 (八)单家企业扶持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拨付。 第四章 申报单位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并开展相关业务,按要求报送业务统计数据。 3.企业境外项目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4.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资料、调查问卷;贯彻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5.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及时缴交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按规定在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7.承办平台建设或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非企业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积极开展、完成相关工作。 (二)其他要求 1.当年度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申报通知(指南),主要规定申报时间及收件地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材料审核要求等,并在局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特殊要求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 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 第三条 合作区要利用境外优势资源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发挥我市产业优势,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国际创新合作,获取境外农业、矿业资源,带动我市产品出口,实现外贸的优进优出等。 第四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市农林牧渔业产品开发及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等优势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合作区应当接受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开展的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支持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通过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函》。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对于通过考核的合作区,由我市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七条 重点支持的合作区类型 (一)以汽车制造、机械装配、有色金属加工、轻工、电子、建材、化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农业、林业、药材、海洋渔业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林牧渔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其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合作区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园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第九条 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3.已有3家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一定带动能力的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3.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4.已有3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相关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 3.已完成园区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 4.吸引相关产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500万美元; 3.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30家。 第十条 确认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基本情况,实施企业能力,境内报批、境外公司设立、用地获取、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优惠政策落实等前期工作情况,外部配套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区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 (二)证明材料 1.实施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其他境外投资文件; 3.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4.境外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5.实施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 6.合作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 7.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 8.合作区总体规划; 9.合作区与所在国政府签署的优惠政策协议,以及其他明确享受的所在国优惠政策等文件; 10.合作区水、电、路、气等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11.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建设状况及成效,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12.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合作区已具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证明文件; 14.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合作区在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16.合作区内各单体工程、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区位道路设施建设等相关照片及影像资料; 17.实施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年度新增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50万美元。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 2.新增相关产业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5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年度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园情况与规模,园内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变更及调整内容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合作区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境外园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 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等主要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6.合作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7.合作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中,同属一个集团企业控股的入驻企业不单独计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并视情节采取提醒、警告、通报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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