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背后隐藏着百万元税款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随着南京市城建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雨花台区混凝土行业的状大。2000年雨花台区仅有三家混凝土企业,税款680万元,到2004年已发展到八家,税款达3100万元,占我局总收入的5%以上...

    随着南京市城建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雨花台区混凝土行业的状大。2000年雨花台区仅有三家混凝土企业,税款680万元,到2004年已发展到八家,税款达3100万元,占我局总收入的5%以上。混凝土行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是否会存在税收问题?出于对这个行业需要熟悉和了解的目的,我们认为应雨花台区混凝土行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由此我们也开始了对南京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税收检查。

    我们第一天去南京XX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和02-04年的销售情况,看着桌上一大摞的帐本、凭证、发票等资料,感觉企业业务量挺大的,发票挺多的,而我们这次检查的时间又很紧,不可能将一份份的凭证、进项、销项发票进行翻阅核对,因此首先我们将检查的方法确定为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确定重点 排出疑点

    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是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由于产品生产后不可可能长期存放,因此不可能有库存产品。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发出商品”帐户有近2千万元的余额,于是从“发出商品”入手查起。但是企业财务部门不能提供“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无法确定这些商品是否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申报销售额。

    二、发现问题 搜集证据

    根据这种现状。检查人员来到该公司业务部,向业务管理人员了解情况。终于弄清了该企业销售流程。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再根据甲方工程进度分批供应混凝土,送货时开据三联“发货小票”,甲乙双方和送货司机各执一联,业务管理人员再根据“发货小票”和工程结构完工情况做“商品混凝土决算表”, “决算表”有上供给甲方的混凝土数量、金额,还有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和监理人员签章,表示甲方对该批混凝土的验收,同时也表明了该批混凝土产权的转移。

    业务部并不在上报“商品混凝土决算表”的同时向财务部报告销售数,,而是根据收到货款的进度或甲方的要求,需要开具发票时,才向财务部提出开具发票,这时财务部才能根据发票确认销售,申报纳税。也有一些是对方汇入进度款,虽然没有要求开具发票,财务部门也确认了销售,申报纳税。对于既没有收到进度款,也没有业务人员要求开具发票的发出货物,财务人员无从确认销售,申报纳税。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我们整理了检查思路,决定从业务部调取“商品混凝土决算表”,按照工程项目、商品验收的时序进行统计,同时对照财务账册核对,计算出企业已经交付但未申报纳税的混凝土销售额。

    经过市局流转税处、法规处、稽查局对案件初步审查认为,该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一到,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纳税义务都发生,均应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没有到收款日期也没有提前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是不能确认销售的。

    我们又根据前面做出的那份发出商品统计表,结合工程项目对应的合同,逐项工程认真核对,发现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有分期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等,在分期收款方式中,有的是等工程竣工决算后会清尾款,有的是等质量检验合格后付清尾款。我们计算出每一户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数,同时要扣除企业已做销售的数字,以得出少交税款数。

    三、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经过市局大要案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次性通过审理。经查,企业有以下违法事实:

    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已供应给工程单位或建设单位,经双方决算员、负责人在决算表上签字盖章,表示对发送的混凝土数量、价格认可,按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计算应当做销售收入,但该公司因工程尚未全部决算且未如期收到货款,而少申报销售额为12,912,259.75元(含税),按照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做销售收入,但该公司因工程尚未全部决算且未如期收到货款,而少申报销售额为398,623.50元(含税),销售额合计为13,310,883.25元(含税),这部分产品成本挂在发出商品科目。应调增销售额13,310,883.25元(含税),应结转成本11,642,399.8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5,037.14元。

    公司2005年1-3月发生已供应给工程单位或建设单位,经双方决算员、负责人在决算表上签字盖章,表示对发送的混凝土数量、价格认可,按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计算应当做销售收入,但该公司因工程尚未全部决算且未如期收到货款,而少申报销售额为4,392,624.15元(含税),按照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做销售收入,但该公司因工程尚未全部决算且未如期收到货款,而少申报销售额为79,650.00元(含税),销售额合计为4,472,274.15元(含税),这部分产品成本挂在发出商品科目。应调增销售额4,472,274.15元(含税),应结转成本3,850,620.6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8,505.96元。

    以上合计查补增值税100余万元,查补所得税33余万元,处罚款51.9万元,加收滞纳金4万元。目前,已全部执行入库。

    四、案件查处经验与体会:

    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最深的感触是一定要牢牢把握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查处。通过总结,我们得出该行业有如下特点:

    一是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黄砂、石子、水、外加剂等都有严格的配比,且无库存产品这一特点。可通过电耗测算法、水耗测算法或原材料耗用测算法,测算混凝土商品的产量,与企业申报的销售产量进行比较分析,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以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将此作为下一步深入检查的线索。

    二是由于普遍存在的买方市场,现款现货方式较少,导致了混凝土商品结算方式的复杂多样。这也是一些混凝土企业“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

    三是由于混凝土行业实行6%的简易征收办法,检查人员应主要从销售收入上寻求突破。

    四是在搜集证据上要注意方式方法,不拘泥于某一类单一证据,合理利用企业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取得我们所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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