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1]497号 2021-12-1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日-1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同步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本次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