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52号 2003-0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问题时,均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当企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得到确认后,才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资产成本。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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