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5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9
摘要: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税所得率标准等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68号)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57号          2008-04-29


各区、分局,稽查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税所得率标准等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6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22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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