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57号 2008-04-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税所得率标准等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6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22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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