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6]68号 2006-06-21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同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一道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税函[2006]416号)两个文件中已对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正确理解精神实质,明确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信息登记任务。为节省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信息登记工作不单独进行,而要同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一道进行。具体要求是:一道进行动员部署、宣传辅导、检查督促和验收总结;一道进行有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一道按照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和程序安排信息登记工作。 二、统一表格样式和内容 为扩大税源数据信息量,省局对总局印制的表格样式和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栏次和内容,同时将总局两个文件中所列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表格进行了归并。各地要使用省局调整后的表格样式,填好相关内容,进行初始登记。由地税部门完成的有《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汇总表》(附件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附件2)、《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附件3);由纳税人填写的有《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4)。为适应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的需要,纳税人房产原值、土地面积、车船数量等信息数据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动的次月,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对《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动后的情况,进行信息数据更新。统一表格的样式纳入JTAIS,JTAIS的修订由省局组织完成。 三、落实责任,明确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征管部门侧重负责表格印制、发放、受理、初审。税政部门负责信息上报前的审核、汇总和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及时报送信息。要充分利用税源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信息数据汇总任务完成后,各地要将信息数据在12月15日前,通过FTP方式及时传输到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附件: 1、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汇总表(略) 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略) 3、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略) 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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