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7]11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9
摘要:各地应协助、敦促本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8月15日前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运行工作;对金融机构在本地分支机构也应及时掌握软件修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115号         2007-08-0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一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加强宣传工作。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已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应尽快分发到各金融机构,于8月14日前张贴到各金融机构储蓄网点。各地应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在8月14日前将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刊登在主要媒体上,并采用多种方式向储户进行宣传。各级国税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站的作用,通过各级国税局对外网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口径发布消息。

  2.及时进行软件修改。各地应协助、敦促本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8月15日前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运行工作;对金融机构在本地分支机构也应及时掌握软件修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各市州局应在8月27日前将本次总局对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地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预测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