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2000]5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完毕,审批方式仍按(鲁国税流[1998]34号)文件办理。 二、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2000年年审工作,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为迎接总局的专项检查做好准备。基数核实情况随第一季度《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同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税局 200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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