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2]浙税三159号 1992-09-0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92]国税函发1272号通知精神,[91]国税函发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目前物资储运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一定困难的企业,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浙江省税务局 1992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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