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1994]111号 浙地税发[1994]128号 1994-10-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生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六、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未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国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对已有文件规定继续保留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浙税二[1994]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值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三)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对1993年底前成立的就业服务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按新税制规定减免税年限连续计算,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报省地方税务局逐年审批,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所说的某些食品工业,是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 (五)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目由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食品是否具有传统工艺、传统配方、传统原辅料、传统加工方法以及食品是否具有一定的特色,知名度及消费市场等特点来确定。 九、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有的在未形成资产前已列入企业当期费用。当无形资产资本化以后,对已列入当期费用部分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能再分期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按规定允许列支或提取的有关项目,企业因各种原因少列或未列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期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调整。到期末调整的,作为企业自愿放弃,照章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企业财务税收稽查过程中查出的以前年度净增利(增利与减利相抵后的余额),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若以前年度企业财务成果是亏损的,对查出的净增利应按被查年度适用税率单独计算补征所得税。对查出的以前年度净减利(减利与增利相抵后的余额),所属年度已缴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也不能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 十二、关于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问题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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