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39号公告称,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这是继去年初我国修订该目录之后又一次对目录部分条目进行调整。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四部门还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 根据修订清单显示,新修订的2008版不予免税目录主要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2大类,39小类。通用设备主要有:一柴油机,泵,风机、压缩机,制冷装置,气体分离装置及关键设备,分离设备,起重机械,钻采设备,草坪、公园、运动场机动割草机,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车辆,其他交通设备,仪器仪表,文化设备、电器,包装机械,工程机械,其他通用设备,二手机电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有:船舶设备,农业机械,轻工机械,建材设备,四化工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印刷设备,食品机械,药品生产,包装机械,塑料加工设备,仓储及停车场设备,环保设备,矿冶、港口机械,纺织机械,电子、通讯设备,冶金设备,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医疗设备和煤化工设备。
此外,四部门还针对新目录作出如下解释:
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1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本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的全部设备,无论成套或单独进口其中某一台,都受本目录限制。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所有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5、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与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关税司调整。 6、本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行业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的。
新版国内投资项目进口39类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发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