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3]81号 2003-05-13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重庆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和总机构在市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按连锁经营企业缴纳增值税,其纳税地点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379号)规定执行。 二、各地必须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管理。对市局文件下发名单之外的加盟连锁店和市局文件未批准的连锁经营企业应进行清理,直营连锁店销售未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商品,对此不得比照连锁经营企业的规定纳税,仍然按照增值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被税务机关查出未按规定办理的,可以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对连锁经营企业更不能实行定税,以利于连锁经营企业的顺利发展。 税 屋附件:财税[20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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