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财办[2007]1号 2007-02-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负责统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各级财政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纳入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自统发之日起,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减免税和税前扣除。残疾、孤老、烈属等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人员和有个人捐赠、公积金贷款利息等税前扣除的人员,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减免税、税前扣除凭证。减免税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将个人减免税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税前扣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对个人税前扣除凭证审核并按要求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所在单位负责将个人减免税、税前扣除信息如实填写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有关数据中,作为财政部门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依据。所在单位负责按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保存个人减免税、税前扣除凭证资料。 三、税款入库。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每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据纳税人所在单位隶属的区县地税局,缴入相应国库。财政部门申报缴税后,负责将缴款书附联交给纳税人所在单位,作为各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记账凭证。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财政部门没有统发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只统发工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财政部门只负责统发工资的人员,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将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及本单位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区县地税局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户数,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要做好政策咨询,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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