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3]672号 2003-09-2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五条第一款“……扫描补录有困难,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是指纳税人金税卡发生损坏而计算机硬盘中数据完整的情况下,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对计算机硬盘存根联数据以传出报税软盘的方式进行采集。 三、《规定》第十三条对“认证不符”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处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中对有关数据处理及上传时间主要是针对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的,在网络版未正式启用前仍应按《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关于金税工程数据处理操作流程的通知》(流便函[2003]4号)规定执行。本《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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