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101号 2000-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现将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审批管理费是核定总机构向其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数。因此,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核定,超过标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1.工资。按月人均800元标准核定。月人均不足800元的,按实报数核定。对实行工效挂钩等办法的总机构,其工资按工效挂钩等方案核定。2.业务招待费。按当年管理费预算中“公务费”的2%核定。不足2%的按实际数核定。(公务费指管理费明细中扣除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折旧费用后的其他项目)3.折旧费。对产权属于总机构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规定提取比例核定。原则上不允许加速折旧。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补充该企业上年度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以及总机构固定资产折旧表。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只限当年,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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