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52号 2009-05-1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有《通知》第四条情形的,本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发函通知外埠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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