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378号 2001-07-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安庆市就地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合肥市就地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属各市、县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分别在当地就地预缴,其在当地就地预缴不足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肥市集中清算后统一补缴,确保在我省就地预缴税款比例整体上达到60%。 三、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操作管理办法,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此前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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