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155号 1997-6-18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298号)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军一级武警机关问题 据了解,我省军一级武装警察机关是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下简称“武警广东总队”)。 二、关于武警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由武警总后勤部统一下达“国防工程和武警部队系统工程”。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承建上述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武警广东总队出具的国防工程、武警部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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