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8]16号 2008-02-0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 三、《专用发票》为非税控机打发票,其式样、联次、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印英文翻译内容和密码。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协商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五、凡需领购《专用发票》的银行必须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由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应报总行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开票软件不得具备重复开具发票功能。 七、银行《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开发完毕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办理代收业务专用发票(企业自印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的缴销手续。 八、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自2008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专用发票》。 九、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汇总数据,开票明细数据应当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十、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 1.《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折票)票样 2.《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票)票样 3.《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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