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40号 1995-07-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30号)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应负责行政赔偿事务工作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我局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归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黄德成,日常工作人员:蒋楠,联系电话:5878607、5878620。 全区县(市)以上地方税务局尚未设立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的,必须在8月15日前按照桂地税发[1995]113号文的要求抓紧设立,并将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报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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