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1]22号 2001-09-17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规定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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