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2]14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0
摘要:对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2]144号              2002-09-20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行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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