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2]144号 2002-09-2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行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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