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8]35号 2008-3-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辖下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使用发票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执行原有的管理模式。现就收费站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种类 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正常情况下,各收费站统一使用机打《河南省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字轨号:豫地税(70061),如遇机器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河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须报经省辖市公路局备案。 二、计划上报 各收费站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季或半年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用票计划,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三、发票领购 各收费站应持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和省辖市公路管理局的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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