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不予处罚清单18项 |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未按照规定提供备案资料(含留存备查资料)或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造成税收流失,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不予处罚。 |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经责令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的,不予处罚。 |
对享受优惠政策对象认识不清而提供的资料与享受条件不符的,或者提供政策对象材料不齐,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补正,在责令改正或补正的期限内改正补正的,不予处罚。 |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造成税收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对纳税人开票错用税率当月作废发票或次月进行冲红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因税控装置(含税控盘、金税盘、UK卡)丢失或锁死的情形,及时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解锁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四)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主动改正,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七)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八)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税款流失或影响经济秩序的,不予行政处罚。 |
(十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或应纳税人要求自纠补开的,不予处罚。 |
甘肃省税务“首违不罚”清单12项 |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五)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超过规定期限3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1次指一个申报所属期)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六)跨规定的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