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牲畜收购统一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158号 2005-04-2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统一印制发放“广东省茂名市牲畜收购专用发票”的请示》(茂国税发[2005]70号)悉。鉴于现行全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不适合牲畜收购行业使用,经研究,为满足你局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省局未作出统一印制《牲畜收购专用发票》决定之前,暂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发售《广东省茂名市牲畜收购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 请你局严格按照发票印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发票印制的质量和安全,同时,要控制好今年印制的数量,避免因政策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复。 附件:牲畜收购专用发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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