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75号 1996-2-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表格,便于电脑操作,避免重复统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局局务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将印制税收征管表格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管表格的印制程序 各处室凡需要印制各种征管表格,先由有关处室设计式样,送征管处审核,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然后由征管处统一组织印制。 二、关于征管表格的印制价格问题 各种征管表格的印制采取价比三家的办法确定印制价格,对大批量印制的征管表格,征管处应与印刷厂签订合同,确定价格,并报市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才能予以印制。 三、征管表格的发放 所有征管表格,由各处室拟定分配表送征管处,并通知有关分局到征管处开调拨单,有关分局凭调拨单到印刷厂领取。 四、征管表格的保管 东鹏印刷厂负责承印市局的各种征管表格的保管,并凭征管处的调拨单发放。如由于保管不善及保管人员发放。如由于保管不善及保管人员发放失误造成损失,由印刷厂承担。 五、严格控制征管表格的发放范围 各处室必须从大局出发,考虑到工作的需要、税收成本、分局填报工作量等多种因素,严格控制征管表格的印制种类、数量和发放范围,尽量减少表格种类,减轻分局负担。同时,各处室应积极与征管处协调配合典同管好征管表格的印制、发放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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