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3]96号 2003-12-25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从2003年起不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合并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开发区销售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大连盘龙加油站、金州盘龙加油站、金州军华加油站2003年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华东、华北、东北、西北、西南等大区销售公司在我市的企业和大连海运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单位的所得税不再就地预交,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合并缴纳。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在我市的企业不就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缴纳。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市的其他企业,2003年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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