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67号 1994-09-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要高度重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维护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扣缴税款,扣缴人应扣而未扣税款的,除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法,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检查,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严肃查处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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