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2〕53号 2022-08-02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基层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8月至10月,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补缴缓缴保费的,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需正常核定缴纳。凡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统筹待遇,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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