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提高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建议[第1289号]的答复 王文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该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做好《资源税法》在我省的实施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了调研、分析、测算,并在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2020年8月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获全票通过。《方案》中明确在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特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导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总体税率平移、个别适当调整的原则,对我省已开征资源税的大部分税目维持原税率不变,保持总体税负水平稳定。《资源税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资源税法》实施之前膨润土的执行税率是精矿2%,折算率是1.2,因此我省设定选矿税率为2%,与原来税率保持一致,原矿税率为2.5%,与原来税负基本平衡。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膨润土产业发展的关心支持,以及对资源类税收政策的建言献策。下一步,省财税部门将继续围绕纳税人合理化建议开展深入分析,进一步做好专题调研,统筹考虑近几年我省膨润土行业利润水平变化情况、相邻省份税率水平、生态破坏修复成本投入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适时调整我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加快我省膨润土这一“原字号”延链补链强链,促进膨润土产业向高端化发展,提升我省膨润土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膨润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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