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6]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5
摘要: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无论上一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按《办法》及《通知》的规定,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6]217号      2006-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无论上一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按《办法》及《通知》的规定,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三、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二)、(三)、(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均按《办法》及《通知》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四、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其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