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1]203号 2001-11-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泉地税政二〔2001〕1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89)211号文有关规定精神,同意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城区一等4.00元/平方米,城区二等3.00元/平方米,城区三等2.00元/平方米,城区四等1.00元/平方米;建制镇一等2.00元/平方米,建制镇二等1.50元/平方米,建制镇三等1.00元/平方米。以上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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