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1]20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89)211号文有关规定精神,同意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城区一等4.00元/平方米,城区二等3.00元/平方米,城区三等2.00元/平方米,城区四等1.00元/平方米;建制镇一等2.00元/平方米,建制镇二等1.50元/平方米,建制镇三等1.00元/平方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1]203号        2001-11-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泉地税政二〔2001〕1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89)211号文有关规定精神,同意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城区一等4.00元/平方米,城区二等3.00元/平方米,城区三等2.00元/平方米,城区四等1.00元/平方米;建制镇一等2.00元/平方米,建制镇二等1.50元/平方米,建制镇三等1.00元/平方米。以上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0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