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与香港XXX有限公司合作维修微型计算机系统纳税问题 财税外字[1982]199号 1982-12-31 关于上海计算技术研究所与香港×××有限公司签订“Z—80微机系统保修协议”,合作维修微型计算机系统,双方分劈保修费收入,应按合作经营进行征税。对香港×××有限公司取得的保修费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对计算技术研究所分得的保修费,应按对我国内地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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