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的通知 银发[2019]63号 2019-03-1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和改进反洗钱监管,有效提升反洗钱执法检查效率,人民银行针对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义务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检查工作,制定了《证券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试行)》、《期货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试行)》、《保险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提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机构工作要求 (一)各义务机构应当优化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在相关系统(或专门对接监管部门数据提取的系统)中设置《提数规范》所列的全部数据项目,并在日常工作中将数据内容及时录入系统。 (二)各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关联整合机制,将不同系统、不同来源、不同时点获取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在保证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数据提取效率。 (三)有条件的义务机构应当进行数据格式预加工,以法人(集团)为单位搭建统一的数据提取平台,具备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办理业务分支机构、特定业务种类等维度的数据自定义配置功能,实现数据提取的自动化操作。 二、人民银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实施反洗钱执法检查时,对《提数规范》已规定的数据表,不再提出数据字段、格式等方面的新要求,不额外增加义务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对《提数规范》未涉及的数据或资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义务机构补充提供。 (二)依据《提数规范》提取的数据,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其严格管理,仅限反洗钱执法检查使用;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或披露。 (三)在实施反洗钱执法检查过程中,义务机构不及时提供数据,以及格式、内容、数值等不符合《提数规范》要求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提数规范》的使用情况和改进建议逐级汇总报送至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提数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义务机构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收到《执法检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提数规范》要求提供数据。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及有关义务机构法人。 联系人及电话:杨大立,010-66195927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3月11日 附件: 1.证券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试行) 2.期货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试行) 3.保险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数据提取接口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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