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特[1985]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企业税所得仍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5-09-16
摘要:为了妥善安置归侨难侨,扶持其发展生产,尽快改善生活,国家除对归侨难侨拨付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和生活补贴外,近年来,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优惠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企业税所得仍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

财税特[1985]20号         1985-09-16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闽侨企[85]176号《关于要求免征华侨企业免税资金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请示报告》收悉。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贯彻实党的十二大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集资措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了妥善安置归侨难侨,扶持其发展生产,尽快改善生活,国家除对归侨难侨拨付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和生活补贴外,近年来,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优惠照顾。为了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一重要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请你们对侨办企业给予解释,对其免税所得仍应按照规定积极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5年9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