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各类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且满足本项第2、3、4目中任一条件;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已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已依法迁入深圳市,或我市民营或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下同)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迁入深圳市满一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单笔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且实际发生该笔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获得资助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2.申报单位纳统次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已参加本年度“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在“企业组”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3.申报单位获得奖励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通知复印件; 5.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参加培训企业学员情况表(含姓名、企业名称等内容)复印件、参训学员签到表复印件、参加培训学员报名费收据复印件、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5份以上)、培训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带有培训背板(或横幅)的培训现场照片(2-3张)、举办培训班的通知、主要培训教材(封面、内容3-5页)、培训项目实施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请书纸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申报单位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服务资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质、体系认证、政府荣誉、财政资助、社会组织评级; 6.申报单位服务条件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施、服务人员数量及素质、服务资源集聚能力; 7.申报单位上年度发展和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报告; 8.上年度申报单位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相关服务项目佐证材料复印件,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的制度性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缴纳社保职工人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含子公司、分公司); 5.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应提供深圳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完成函复印件; 6.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办理IPO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7.新三板挂牌企业应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 8.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应提供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需标注序号)复印件; 9.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深圳的上市企业应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同意企业迁入的有关材料和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告; 10.被深圳企业重组兼并且将注册地迁入深圳的上市企业应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同意企业迁入的有关材料、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缴纳社保职工人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含子公司、分公司); 5.申报单位银行借款不高于1000万元的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 6.申报单位与该笔银行贷款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申报方式,无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本章所列申报材料,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六章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其费用范围、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期限、受理的时间、审核的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通过形式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线打印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纸质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予以受理;纸质审核材料不齐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补齐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项审计。对于需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助的费用范围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专家评审。对于需经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报告。 (四)征求意见。对于通过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就申报单位及其资助项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等事项,征求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实际费用情况或专家评审报告评定的情况,拟定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应当包含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六)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包括申报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包括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存在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以及被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申报时,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存在可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扶持计划及其相关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相关产业政策及其资助项目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及相关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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