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地税所字[1998]222号 1998-11-18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私人办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陵地税所字[1998]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个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院、幼儿园,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办学校、幼儿园的收入额依2%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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